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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宁波市社会组织促进会会员管理制度
    发布时间:2024-05-20 阅读:

    第一章 总 则

     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会员管理,保障会员合法权益,增强会员凝聚力,依据本会《章程》及有关政策法规,制定本制度。
      第二条 本会会员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完善诚信自律机制,充分发挥社会组织服务国家、服务社会、服务群众的积极作用。

    第二章 会员入会

      第三条 本会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。
      第四条 会员享有《章程》规定的会员权利,也应履行《章程》规定的会员义务。
      第五条 申请加入本会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      (一)拥护本会的章程;
      (二)有加入本会的意愿;
      (三)在本会的业务及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。
      第六条 申请入会者应提交入会申请表。
      第七条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,予以入会。本会秘书处负责会员管理与服务工作。

    第三章 会员权利和义务

      第八条  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      (一)本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      (二)参加本会的活动;
      (三)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;
      (四)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      (五)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。
      第九条  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      (一)执行本会的决议;
      (二)维护本会合法权益;
      (三)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;
      (四)按规定交纳会费;
      (五)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。

    第四章 会员管理

      第十条  本会建立会员走访制度,了解会员现状和发展需求。
      第十一条  本会统一编制会员名册,会员信息事项发生变更时,应及时通知本会更新信息。
      第十二条  会员退会应向本会递交书面说明。
      第十三条  本会负责组织实施诚信自律公约,并对会员遵守诚信自律公约情况进行督促检查;负责向会员宣传国家和本市社会组织相关的政策法规、监管要求;及时向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反映涉及会员或相关领域的事项。
      第十四条  会员之间发生争议时,争议各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争取以协商方式解决争议,也可请求本会秘书处进行调解。
      第十五条  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,造成不良影响,经查证属实的,由理事会视不同情况给予下列处分:
      (一)警告;
      (二)通报批评;
      (三)暂停行使会员权利;
      (四)除名。
      第十六条 本会处分会员,应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该会员。
     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经理事会确认,视为自动退会,取消会员资格:
      (一)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;
      (二)连续两年不参加本会活动;
      (三)不再符合会员条件:如被剥夺政治权利、被相关部门列为失信被执行人、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等。
      第十七条 会员如对理事会处分或取消会员资格决定不服,可提出申诉,由理事会作出答复,必要时提交会员大会审议后答复。
      第十八条 会员退会、取消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,其在本会的职务、权利、义务自行终止。

    第五章 附 则

     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、修订和补充,未尽事宜参照相关制度及法律法规执行。
      第二十条  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。